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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儿“不赡养”,赠给女儿的房子还能讨回来?

发布时间:2023-04-08

台海网3月12日讯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张馨苇 通讯员 思法/文 陶小莫/漫画)赠与女儿的房子,还能再讨回来吗?父亲每月有近8000元退休金,女儿已成年但还在留学,要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?近日,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父女之间的官司,退休老教师老周(化名)以女儿“不赡养”为由,起诉要求撤销赠予,要讨回已经赠给女儿的房产。原来,老人与前妻离婚后,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全部产权登记至女儿小周名下,另一套共有房产归老周所有。但后来,老周却反悔了,想要讨回之前赠予女儿的房产。“我没有不赡养,只是我还没毕业没有收入。”面对父亲的起诉,女儿答辩说,父亲是刚退休的高级职称的教师,有退休金保障,而女儿正在留学,经济处于弱势,远不及父亲有经济实力。两次离婚 共有房产“赠”女儿老周与妻子吴女士于1980年结婚,夫妻二人经历了两次离婚。他们于1992年协议离婚,五年后,老周购买了位于思明区的一处房产,并将房产权属登记至自己名下。2009年,老周又与吴女士复婚,在此期间,他们夫妻二人将该套房子的50%份额产权转移登记至女儿小周名下。然而好景不长,2012年,老周与吴女士再次离婚。第二次离婚,是老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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